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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香港出版雙年獎」按圖書分類設立十個獎項類別,每個類別選出十本佳作為「出版獎」,再從「出版獎」得獎者中選出一本為該類別的「最佳出版獎」得主。十個獎項類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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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細則及條件
首次在香港出版的中文書籍(不包括翻譯作品(註1)、引進版權作品),不論繁體或簡體版均可參選,但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必須於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香港首次出版,以作品版權頁資料為準;
- 作品必須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
- 接受在香港註冊的出版社報名。合資格的出版社必須是在香港註冊成立,其主要業務為出版的公司。公司報名時需遞交出版社的有效商業登記證副本作實;
- 報名者必須自行認定參選類別,每本書只可參加一個獎項類別,重覆者作廢;
- 每間出版社的參選書籍,不論類別,總數不可超過10本。每本參選書籍需填寫一份報名表格;
- 報名者必須願意免費提供參選樣書2冊;若進入決選,須額外免費提供12冊樣書,供評審閱覽。無論獲獎與否,所有樣書在評選後均不獲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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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法及截止日期
有意參選的出版社可於截止報名時間前,到「香港出版雙年獎」官方網站的登記系統上報名,亦可在網站下載報名表格,填寫後透過電郵,於截止報名期前遞交至項目執行機構。其他方式提交的報名恕不接受。
網址:www.hkpba.org
電郵:info@hkpba.org
所有經官方網站登記系統或電郵遞交的報名,均需提供參選樣書2冊。每本參選書籍的樣書需於以下指定時間前,連同其申請表格的列印本遞交至「上環皇后大道中333號登富商業大廈1樓收」,並在信封面上註明「第四屆香港出版雙年獎」字樣。郵寄樣書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若選擇親身遞交樣書的人士,請於以下指定時間前在星期一至五上午10時30分至下午6時正把樣書遞交到上址。報名者須自行承擔郵寄或親身遞交樣書的費用,以及任何因郵遞或其他因素引致之延誤或損失,若要投遞大量書籍,報名者亦須自行安排。
截止報名時間:2023年1月18日 (星期三) 晚上11時59分遞交樣書截止時間:2023年1月20日 (星期五) 中午12時正
遞交樣書地址:香港上環皇后大道中333號登富商業大廈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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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流程
評審團由業界、文化及教育界的代表人士組成。評審準則會先向業界和顧問團諮詢,再由「香港出版雙年獎」項目籌委會議決。評審團各成員必須於事前作利益申報,確保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進行評選。
評選期為2023年2月至5月,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確保參選作品符合資格(詳情請參閱「參選細則及條件」);第二階段為初選,由本地出版社委派代表,連同本港資深出版人及專家學者,組成具廣泛代表性的初選評審團,選出各獎項類別的「出版獎」得獎者;第三階段為決選,由兩岸三地專家和學者組成決選評審團根據「出版獎」作品進行評選,最終選出「最佳出版獎」、「出版大獎」、「優秀編輯獎」得獎者,以及從參選者中選出「新晉編輯獎」、「巿場策劃獎」、「書籍設計獎」的得獎者。「出版社大獎」及「新晉出版社大獎」自動授予獲得最多獎項之出版社及新晉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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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團名單
- 初選評審團名單(容後公佈)
- 決選評審團名單(容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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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品及榮譽
- 「出版獎」得獎者可獲頒獎狀;
- 「最佳出版獎」、「出版大獎」、「優秀編輯獎」、「市場策劃獎」、「書籍設計獎」、「新晉編輯獎」、「出版社大獎」及「新晉出版社大獎」得獎者可獲頒獎座或獎牌;
- 「優秀編輯獎」得獎者除獲頒獎座或獎牌外,並可獲「藍真持恆基金」頒贈獎金港幣三萬元正;
- 「新晉編輯獎」得獎者除獲頒獎座或獎牌外,並可獲「藍真持恆基金」頒贈獎金港幣一萬元正;
- 如「優秀編輯獎」及「新晉編輯獎」為同一獲獎者,最高可獲得「藍真持恆基金」頒贈獎金港幣三萬元正;
- 得獎出版物可獲安排於2023年香港書展的「香港出版雙年獎展覽」中展出;
- 得獎出版物資料可在活動及相關的宣傳資料中刊登;
- 得獎出版物可隨「香港出版雙年獎」之「得獎作品巡禮」於港九新界公共圖書館/書店巡迴展出;
- 得獎出版物與出版社可獲發第四屆「香港出版雙年獎」的「得獎作品標籤」,有關出版社可在相關得獎出版物的宣傳物品中展示有關得獎作品標籤;
- 香港出版學會(下稱主辦機構)將與香港主要書店合作,在書店內設立專櫃展銷獲獎作品;
- 得獎者有機會獲邀請出席主辦機構、其他機構及學校舉辦的講座/分享會/工作坊,分享其經驗和感受,促進專業交流,培訓年輕從業員及吸引年輕人入行。
- 得獎出版物有機會獲安排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其他城市的書店內巡迴展出,以及參加內地數碼廣告宣傳(只限符合內地進口要求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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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果公佈及頒獎日期
主辦機構將於2023年6月公佈賽果,2023年7月舉行頒獎典禮暨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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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構的權利及義務
- 主辦機構須確保第四屆「香港出版雙年獎」(下稱「項目」)在任何時候均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 主辦機構有權利及義務解釋各項規定,必要時頒發文件說明。
- 主辦機構負責有關報名、審批、維持、監管、暫停和撤銷以及處理「項目」的其他一切事宜。
- 對於得獎者、獲准人或其他人士因為使用「得獎作品標籤」而遭受之損害及損失,主辦機構、贊助機構及支持機構一概無須負責。對於主辦機構、贊助機構及支持機構因為「得獎作品標籤」的頒發、使用及其他事宜而負上之任何責任,有關的申請人或獲准人必須作出賠償。
- 主辦機構有權修改任何條款及細則,而無須事先通知。但有關變更需在宣佈修訂的14個工作天內於官方網頁內作出公佈 。
- 如主辦機構對報名者所提交的資料有任何疑問,主辦機構有權要求報名者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而報名者須適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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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者及得獎者的權利及義務
-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選。
- 必須擔保其參選及得獎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事宜,以及必須擔保參選及得獎作品的主創團隊 (包括但不限於作者、編輯、設計師及市場推廣人員等,均無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
- 報名者及得獎者必須為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主辦機構、主辦機構授權之機構/人士,自報名日起,永久將參選作品、書封面及報名表內所載之簡介用作「香港出版雙年獎」之一切推廣用途,包括:重印、發佈、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包含其封面)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上述主辦機構授權之機構/人士包括「香港出版雙年獎」的贊助機構 (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部門及「創意香港」)及支持機構。
- 得獎者有義務支持及參與主辦機構的推廣或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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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或改變的決定權
- 主辦機構保留一切有關修改評選規則及參選資格之權利,而不作另行通知。
- 主辦機構對評選過程及結果擁有最終決定權。
- 違反第12項任何規限或違反本地及其他地區法律規定者(不限於參選及得獎作品),主辦機構有權撤銷其得獎資格,不發予榮譽、獎座;若已領取者,必須於指定期限內,交還有關獎座,及在有需要時賠償主辦機構及/或贊助機構因此引致的一切損失。
- 經主辦機構撤銷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計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香港出版雙年獎」之各類獎項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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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條例
- 主辦機構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制定本政策並受有關條例規管。
- 本政策適用於「香港出版雙年獎」的網站及所有活動。本政策說明主辦機構如何收集、使用及披露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的資料。
- 當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瀏覽「香港出版雙年獎」網站或參加由主辦機構及其指定執行機構為「香港出版雙年獎」所舉辦活動時,主辦機構可能要求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提供某些資料,目的如下:
- a. 以確認活動參加機構的身份及展覽之用途;
- b. 於日後提供有關主辦機構的各項推廣活動訊息。
- 倘若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拒絕或未能正確提供某些被列明為「必須填寫」的機構資料,主辦機構可能無法為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提供「香港出版雙年獎」活動資料或讓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參與活動。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即被視為放棄參加活動,並同意主辦機構無需為此承擔任何責任或賠償。
- 倘若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提供任何機構資料予主辦機構,即表示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明白並同意本政策的內容,並同意授權主辦機構收集、保留及使用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構資料作以下用途:
- a. 辨識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的身份;
- b. 確認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是否合乎資格參加相關活動;
- c. 處理參選作品及展品之確認程序;
- d. 提供主辦機構各項活動訊息,及發放主辦機構的任何資訊;
- e. 提供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的客戶服務及回覆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的有關查詢;
- f. 執行相關活動條款及細則內主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及
- g. 就上述任何目的/用途,或根據及履行法例作出披露。
- 主辦機構會保密處理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的資料,並可由主辦機構或指定執行機構的僱員就「參選細則及條件」所述之目的而查閱。在未經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准許下,不會向任何外界披露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的資料。但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同意,因上述所列的用途,主辦機構可將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的資料披露或提供予以下各個人或機構(不論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
- a. 對主辦機構有保密責任的相關合作單位;
- b. 主辦機構所聘用的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以協助主辦機構為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提供服務(包括輸入客戶資料、管理主辦機構之客戶資料庫、發送資訊、處理獎項換領及其他手續安排及客戶服務)。所有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均對主辦機構負有保密責任,及僅被許可對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的資料作「參選細則及條件」所列明之用途,並不能就該等服務提供者自身的目的而使用;
- c. 主辦機構(在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身份不被識別的情況下)可能將總體資料數據提供予第三方,以作不同用途(包括市場策劃和宣傳,及向主要贊助機構匯報等),及可能使用此資料以便更了解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需要及改善主辦機構的產品和服務;
- d. 律師;
- e. 核數師;
- f. 因法例及法律責任或義務上必須向其作出披露的人或機關,但有關披露須有正式權限方可作出。
- 由主辦機構持有關於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的機構資料會根據此私隱政策作保密處理。所有因參加「香港出版雙年獎」所收集的機構資料將保留至完成所有有關該項目的擬定用途,除非為了符合法律或會計上的要求或為了保障主辦機構的權益而需予以保留者外。
- 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有權向主辦機構查悉有關機構資料的政策、主辦機構持有機構資料的類別及是否持有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的個人資料。
- 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有權要求改正或查閱主辦機構所持有的有關參選機構及機構代表的資料。
- 任何關於查閱、改正、刪取資料或查訊有關主辦機構的機構資料政策的要求,請以電郵形式提出:info@hkpb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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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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